補助範圍:
優先補助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建築物(需有 淹水佐證資料),如有剩餘經費再行開放本縣曾有淹水紀錄之建 築物申請。 有下列情形者,不予補助:
(一)同一建物10年內曾受本案其他年度補助計畫之補助者。
(二)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4-1 條規定,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建物之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風口 處不得申請設置防水閘門補助。
(三)公有建築物。 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,係為符合申請資格之建築物:
(一)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。
(二)民國81年1月10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。
(一)同一建物10年內曾受本案其他年度補助計畫之補助者。
(二)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4-1 條規定,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建物之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風口 處不得申請設置防水閘門補助。
(三)公有建築物。 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,係為符合申請資格之建築物:
(一)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。
(二)民國81年1月10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。
申請期限
公告日起至115年度12月31日或本案補助經費支用完 畢止。
補助標準
設置之防水閘門(板)應為金屬材質(鋁合金或不鏽鋼),設置高度未達90公分者依比例遞減補助金額(如七),補助費標準如下, 倘設置經費低於補助標準,以實際設置經費予以補助。
(一)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(寬3.5m以上):每處補助新臺幣 4萬元。(二)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(寬5.5m以上)以上者:每處補助 新臺幣4萬7千元。
(三)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(含)以下者: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;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5千元。 (四)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,2公尺(含)以下者: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元;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3千元。
(五)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,3公尺(含)以下者: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7千元;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元。
(六)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: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5千元;低收 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 萬8千元。
(七)防水閘門(板)高度未達90公分者,再依以下比例折減計算:
1.高度75公分(含)以上未達90公分:依補助標準(一)之90%計算。
2.高度50公分(含)以上未達75公分:依補助標準(一)之80%計算。
3.高度未達50公分:依補助標準(一)之70%計算。
七、符合申請資格者,每戶申請案以補助10萬元為限(以門牌地址認 定)。
相關網址:115年度雲林縣建置防水閘門(板)補助計畫
受理單位:雲林縣轄內鄉(鎮、市)公所
資料來源:雲林縣政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