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縣防水閘門補助

114~115年嘉義縣建築物設置防水閘門(板)補助專案計畫


補助對象 :
補助對象為嘉義縣轄內因以下颱風或豪雨之一造成災害,具積淹水事 實之合法建築物:
(一)113年凱米或山陀兒颱風。
(二)114年丹娜絲颱風或七二八豪雨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補助;已補助者,得追繳之: (一)民國100年7月1日起,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1規定 ,應設置防水閘門(板)者。 (二)同一建築物10年內曾接受過政府補助設置防水閘門(板)者。 (三)公有建築物。
1.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。
2.依建築法第98條及第99條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,分別經 行政院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建築物。
3.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,並領有建造執照 之建築物。 4.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。

申請期限 :
自核定日起至 115年 12 月 31 日或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。
 
申請資格 :
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,得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,向建築物 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)公所(以下簡稱公所)提出申請:
(一)為建築物所有權人(或共有持分者推派之代表人)且為設籍嘉義縣縣 民(須檢具3個月內戶籍謄本)。建築物為共有持分者,應取得其他所 有權人同意,並檢附建築物共有所有權人同意書(如附件5)。同址分 戶且各戶使用空間及出入口獨立者,得以戶為單位分別提出申請。
(二)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本府報備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,並 檢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(含簽到簿)。
(三)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(公寓或集合住宅等) ,推派一人代表申請,並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(如 附件6)。 符合申請資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,倘不克親自至公所辦理,得由受託 人檢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委託書(如附件7)及其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 文件提出申請。

補助標準
防水閘門(板)材質以鋁合金或不銹鋼為限,須為可拆裝或開閉型式, 不得為永久封閉之固定結構。設置位置為地下室車道出入口或一樓出
入口 。每棟建築物之申請案件,以補助設置2處防水閘門(板)為限。但公寓大 廈、集合住宅有各自獨立出入口(例如國宅)或同址分戶且各戶使用空間及 出入口獨立者,不受前揭補助2處之限制。每處之補助金額上限及標準如 下:
(一)防水閘門(板)高度達90公分(含)以上者,依以下寬度級距計算:
1.一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(含)以下:新臺幣 1 萬2千元
2.一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至2公尺(含):新臺幣 2 萬 元
3.一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至3公尺(含):新臺幣 2 萬 7千 元
4.一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:新臺幣 3萬 5千元
5.地下室出入口為單車道(寬3.5公尺以上):新臺幣4萬元
6.地下室出入口為雙車道(寬5.5公尺以上):新臺幣4萬7千元。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寬度小於3.5公尺時,補助金額上限比照一樓出入口 辦理。建築物(非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)所有權人於申請補助時為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,依前揭1.~4.級距之補助金額再加3千元計算。

(二)防水閘門(板)高度未達90公分者,再依以下比例折減計算:
1.高度75公分(含)以上未達90公分依補助標準(一)之90%計算。
2.高度50公分(含)以上未達75公分:依補助標準(一)之80%計算。
3.高度未達50公分:依補助標準(一)之70%計算。
(三)倘防水閘門(板)實際設置經費低於補助金額上限,則依實際設置經費 予以補助。
(四)申請案件及金額於每月月底統計1次,將依審查合格時間順序依序給 予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為止。
(五)倘統計金額超出補助經費,鄉(鎮、市)公所仍得持續受理申請及審核 確認案件,得由本府依行政程序簽核是否同意先行施作,惟補助追加經費,俟通過法定程序後,再行辦理補助及核銷程序。

計畫經費及預估可補助戶數
本補助專案計畫之總經費為新臺幣5,000萬元,可補助之總戶數預估 約1,350戶,分成以下兩子案,受理民眾申請:
(一)「113年凱米及山陀兒颱風」案—經費為新臺幣3,000萬元,預估可補 助戶數約800戶。
(二)「114年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」案—經費為新臺幣2,000萬元,預 估可補助戶數約550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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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單位:嘉義縣轄內鄉(鎮、市)公所
資料來源:嘉義縣政府全球資訊網